古兰经之道
结婚时须知的事项

结婚时须知的事项

 

结婚时须知的事项
 
 
بسم الله الرحمن الرحيم
 
对穆斯林的结婚有何准则?什么样的婚礼符合于伊斯兰?穆斯林的聘金标准如何?请判决一下。
伊斯兰教的结婚准则如下:
一、求婚的女人不应该严禁结婚的人。安拉说:对你们严禁的是你们的母亲,女儿,姊妹,姑母,姨母,侄女,甥女,乳母,及同乳的姊妹,岳母,与继室带过来的女儿,如果你们未和这女儿的母亲同过房,在你们不为有罪。和你们亲生子的妻室,和同时娶亲姊妹 既往不究。安拉是多恕的,特慈的。
并且与般有夫之妇,除却你们右手所辖的。这是安拉对你们的规定。除此以外的于你们为合法,可是你们当用财产寻求,正式结婚,不涉奸淫。你们对于寻求得到的人,当然要依照规定给以聘仪。规定后如果你们彼此同意,不为有罪。安拉实是深知的,明哲的。 妇女章二十三和二十四节。
二:结婚的目的要以成家生孩子为前提。在古兰经妇女章的第二十四中的مُّحْصِنِينَ غَيْرَ مُسَافِحِينَ”也表明此观点。因为“مُّحْصِنِين”的意思是男人结婚的目的要以成家生孩子为目的的。 安拉在第十六章的七十二节中关于结婚的目的说 “为你们造化同类的妻室,并由妻室给你们儿女”。结婚除了上述的目的以外还有在社会上形成琴家关系为目的的。安拉在古兰经的第二十五节中说“他由水造化人类,而后使其成为。血统的亲属与姻亲。你的主是全能的。”所以结婚的目的要以成家生孩子为前提。
三、双方都要到达婚龄。 因为安拉在妇女章的第六节中说“….到他们达至成人的年龄” .所以为了结婚有一定的结婚年龄。这里所说的婚龄就是青春期。未到青春期的男女都不能出娶。
四,对已求婚的女人不能再插上一脚。因为穆圣说“艾布·胡莱赖传述:使者禁止城市人为游牧人代卖,禁止(售货时)与人合谋诱骗买主。不可为了售出自己的商品而撺掇顾客取消已与其他卖主达成的买卖。勿在他人向一女于求婚时再插上一脚,掠人之美。一女子不可要求一已婚男子体妻,以便取而代之。”(布哈里圣训集)
五、被求婚者应该不再待婚期之内。对丈夫已故或离婚的女人在待婚期之内不能求婚。关于对此问题在古兰经的黄牛章的二二八和二三八节中说“离异的女子可自行等待三次月经。她们若信安拉和末日,则不可隐讳安拉造在她们子宫之中的。若是安拉意欲的时候,她们的丈夫是更有权在这期内收回她们的。在公平的状态之下,妇女有同等的权利,男子高出女子尸级。安拉是是大能的,明哲的。 ”还有“你们向(这项)妇女求婚,无论间接的说明或隐在心内,于你们无罪,安拉知道你们将向她们提出的。但是不得秘密认可,要你们以合法的情形提出。你们不要坚定婚姻的纽结,须至规定的期限,达到终了而后可口 你们当知安拉知道你们心中所怀的,你们要畏惧他,当知道安拉是多恕的,仁厚的。 
六、被求婚者不该被迫同意。如果被求婚者自愿同意的话,对其他程序由被求婚者的监护人负责。此后办理结婚证、请作证人等程序后向公众面前宣布一对的婚礼。这样的话才算婚礼有效。
现在社会上有这么个错误的观点, “办理结婚证是服从异教徒的标志,所以不要领取结婚证”,这种观点完全错误的, 因为你有结婚证是才能群众面前公布婚礼,公众面前没有公布的婚礼是哈拉姆(非法)。为了保证尼卡的完整性必须遵循上述的条件。 所以准备结婚者首先去自己生活的地区和国家的相关部门领取结婚证后要成家。 除了上述的判决以外,选择其他方式来结婚,比如,雇佣所谓的阿訇在天黑时刻叫这个人秘密做尼卡,或临时婚礼都是绝对哈拉姆(非法) 。 安拉在妇女章的第四节中说: “你们要无条件的把聘仪赠给妇女,如果她们情愿放弃一部分,你们就舒适愉快的吃用吧!”。按照贵章节的内容看, 男人必须给女方聘金。聘金数量以妇女所生活的地区的标准,女人的气质、社会上的地位来决定。与此数量有关的圣训里有“每合里米斯里”的说法,所以把女方的聘金不能少给。 安拉说: “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所以男人给聘金时必须要满足女人的聘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