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之道
没有威利的婚姻

没有威利的婚姻

没有威利[1]的婚姻

 问:
现在的年轻人不通知他们的父母亲就结了婚。他们没有一个端正的家庭生活,大多数情况下不到开始真正的生活他们就分开。在伊斯兰教教法和社会问题上,你如何评价这一件事?
答:
据阿伊莎(求真主喜悦她)传述,先知(祈主福安之)反复地三次说:“哪个女没有她威利的同意结婚,她的结婚是无效的。[2]
据阿布·穆萨(求真主喜悦他)传述,先知(祈主福安之)没有威利的婚姻不存在的[3]
真主的使者说:“没有威利和两个可靠的证人而进行的婚姻是无效的。如果他们不能谈妥,那么苏丹[4]可以作为该女孩的威利。[5]
据我们所知,今天几乎不存在没有威利的婚姻。无论有权批准婚姻的机构是正如在土耳其共和国各个城市的市长或者在欧洲基督教国家的教会,他们具有这样(批准婚姻)的权利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使用威利的权利。例如,负责民众婚姻之类事情的公务员完成对婚姻必要的检查和取得相关机关的同意之后对婚姻的男女说以市长所给的权威我声明你们丈夫和妻子,这样批准他们的结婚。如今,威利的同意只是对未成年的女孩的婚姻必需的。
在圣训中先知对将结婚的男女的婚姻所提出的威利条件是也指出这一点,即婚姻要由除了女孩的家属之外有权批准此结婚的某一个人来批准结婚。如果不能找到威利或者威利不能执行他的任务,那么有权批准此结婚的人就是该地区的主管人。
在伊斯兰教只有对处女婚姻搜索威利的。真主的使者说:“寡妇,对于相关她的事情上她比她的威利更有优先权。对于处女的婚姻被要求她的同意。她的沉默意味着接受。[6]
汉莎是寡妇,她的父亲把她嫁给她不喜欢的人,所以她不同意这次结婚。因此她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先知(祈主福安之),先知拒绝了她父亲做的这种不公正的婚姻。[7]
婚姻是需要严肃对待的事情。结婚也不是为了轻松走出,满足性欲而批准的。从做婚礼起婚姻是有效地,与此同时男女相互间的权利和责任已开始的。
今天,作为一个社会在结婚之前积累的障碍和使我们的孩子们晚婚的习惯导致了上述的困难。对此我们必要使他们早婚,使他们已婚地毕业大学创造一个环境。


[1] 威利指对将结婚的女孩有权把她收养和保管的男人。比如说,女孩的父亲,若没有父亲的情况下她的兄弟,没有他们的话,她的叔叔和舅舅算为她的威利

[2] 艾布·达乌德,婚姻,20(2083); 提尔密济,婚姻,14(1102)。

[3]艾布·达乌德,婚姻,20(2085); 提尔密济,婚姻,14(1101)。

[4]指该地区的主管人

[5]艾布·达乌德,婚姻,20(2083); 提尔密济,婚姻,14(1102);伊本·马哲,婚姻,15(1879)

[6] 穆斯林,婚姻章,1421

[7] 布哈里,婚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