يَٰٓأَيُّهَا ٱلَّذِينَ ءَامَنُواْ شَهَٰدَةُ بَيۡنِكُمۡ إِذَا حَضَرَ أَحَدَكُمُ ٱلۡمَوۡتُ حِينَ ٱلۡوَصِيَّةِ ٱثۡنَانِ ذَوَا عَدۡلٖ مِّنكُمۡ أَوۡ ءَاخَرَانِ مِنۡ غَيۡرِكُمۡ إِنۡ أَنتُمۡ ضَرَبۡتُمۡ فِي ٱلۡأَرۡضِ فَأَصَٰبَتۡكُم مُّصِيبَةُ ٱلۡمَوۡتِۚ تَحۡبِسُونَهُمَا مِنۢ بَعۡدِ ٱلصَّلَوٰةِ فَيُقۡسِمَانِ بِٱللَّهِ إِنِ ٱرۡتَبۡتُمۡ لَا نَشۡتَرِي بِهِۦ ثَمَنٗا وَلَوۡ كَانَ ذَا قُرۡبَىٰ وَلَا نَكۡتُمُ شَهَٰدَةَ ٱللَّهِ إِنَّآ إِذٗا لَّمِنَ ٱلۡأٓثِمِينَ ١٠٦ فَإِنۡ عُثِرَ عَلَىٰٓ أَنَّهُمَا ٱسۡتَحَقَّآ إِثۡمٗا فََٔاخَرَانِ يَقُومَانِ مَقَامَهُمَا مِنَ ٱلَّذِينَ ٱسۡتَحَقَّ عَلَيۡهِمُ ٱلۡأَوۡلَيَٰنِ فَيُقۡسِمَانِ بِٱللَّهِ لَشَهَٰدَتُنَآ أَحَقُّ مِن شَهَٰدَتِهِمَا وَمَا ٱعۡتَدَيۡنَآ إِنَّآ إِذٗا لَّمِنَ ٱلظَّٰلِمِينَ ١٠٧ ذَٰلِكَ أَدۡنَىٰٓ أَن يَأۡتُواْ بِٱلشَّهَٰدَةِ عَلَىٰ وَجۡهِهَآ أَوۡ يَخَافُوٓاْ أَن تُرَدَّ أَيۡمَٰنُۢ بَعۡدَ أَيۡمَٰنِهِمۡۗ وَٱتَّقُواْ ٱللَّهَ وَٱسۡمَعُواْۗ وَٱللَّهُ لَا يَهۡدِي ٱلۡقَوۡمَ ٱلۡفَٰسِقِينَ
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正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倘若你们旅行异乡,而病势垂危。礼拜之后,你们留着这两个证人,如果你们怀疑他们俩的忠实,他们俩就奉真主之名而发誓,说:「我们俩不以这个盟誓换取任何代价,即使我们俩所代证的,是我们俩的亲戚,我们俩也不隐讳真主所重视的证据;否则,我们俩必是犯罪的人。如果发现他们俩犯罪的证据,那末,别的两个人代替他们俩。(那两个人),应当是享有权利的人中与死者最亲近的人。他们俩应奉真主之名发誓:「我们俩的作证,是比他们俩的作证更真实的。我们俩没有超越法度;否则,我们俩必是不义的人。这种规定,更能使证人据实作证,或畏惧发誓之后誓言遭到拒绝。你们当敬畏真主,当听从命令。真主是不引导犯罪的民众的。(古兰经5/106-108)
注释
106 — 108 :真主在这些经文中告知,对于没有凭证和证人借贷的信士,如果在偿还债务之前陷入弥留之际,(他应)让两位公正的穆斯林作证;如果在旅途中陷入弥留之际,(因必要)即使不是穆斯林,也应让两人作证,并告知其继承人偿还该债务是必要的,因为真主在允许相互借贷和临时事务的同时,指出了处理此事的三个途径。这些途径如下:
1) 在进行借贷交易时,所有相关事项都应详细书写,并有两名证人作证。
2) 如果打算进行借贷交易的人在旅途中,找不到书写的人,借方应将自己有价值的物品抵押给贷方,然后双方进行此交易。
3) 如果贷方信任借方,则可以不进行书写、不找证人、不抵押物品等任何一项,直接进行借贷交易。
因此,死者可能有两种债务:一是凭证证明的债务,二是临终前让两人作证并承认的债务。
继承人被要求在遗产分配之前偿还这两种债务。
至于死者将某物抵押给贷方而获得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并非负债,而是有权从他人那里收回(抵押物)。因为通常抵押物的价值高于所借的债务。因此,如果某人以这种方式借贷,在有生之年偿还了债务但未取回抵押物就去世了,如果期限未到,继承人应从遗产中偿还该债务并取回抵押物;如果期限已到且贷方不接受(偿还),(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原始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则继承人应取回抵押物的剩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备注:
“如果发现那两名证人犯了罪”——这意味着如果发现他们通过篡改遗嘱、作伪证或侵吞遗产而犯罪。
“这是为了让他们在自己的誓言之后,害怕他人再发誓而采取的最合适的方法”——如果他们作了伪证,并且该伪证被他人发现,则其他证人将被要求发誓。随着这些人的发誓,他们的誓言将失效,他们也将蒙羞。这种方法将促使他们因害怕这种耻辱而正确履行证人职责并说实话。



